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