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制”是指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民政、宣传、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以“专项”或者“项目”的方式，向下分配社区志愿服务发展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激发志愿组织采取积极行动、整合多方资源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以实现社区善治目标的治理形式。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制”运行的本质是政府部门对志愿组织的竞争性授权，是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支持志愿服务来弥合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失衡和差异化的举措，而非科层制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制”为社区志愿服务的开展注入了竞争性的市场因素，是行政在吸纳志愿服务趋势下寻求治理增量的路径，具备行政引导和择优竞争的双重特点。
